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 1樓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發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全球富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號7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李丹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