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79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796號

聲請人
新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良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焦治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