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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7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277號

聲請人
森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亨
相對人
王金世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通知函通知相對人惟相對人已遭通緝逃匿海外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件為證。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日即已出境,並於98年2月11日為遷出登記,迄今仍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1年8月20日移署資處娟字第1010128291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7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送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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