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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陳琪媛
  • 法定代理人
    潘美珠、林文一、麥寬成、楊曉麒

  • 原告
    潘樹強生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璞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56號原   告 潘樹強 美麗人生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林承琳律師 法定代理人 潘美珠 被   告 璞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一 被   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被   告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及原告新北市○○區○○街00號、27號建物,故訴請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經查:上開25號建物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建物登記謄本存卷為證,是侵權行為地應為新北市中和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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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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