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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56號

原告
潘樹強
原告
美麗人生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承琳律師
法定代理人
潘美珠
被告
璞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一
被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被告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及原告新北市○○區○○街00號、27號建物,故訴請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經查:上開25號建物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建物登記謄本存卷為證,是侵權行為地應為新北市中和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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