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56號
- 原告
- 潘樹強
- 原告
- 美麗人生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蓓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承琳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潘美珠
- 被告
- 璞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一
- 被告
-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寬成
- 被告
-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曉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及原告新北市○○區○○街00號、27號建物,故訴請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經查:上開25號建物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建物登記謄本存卷為證,是侵權行為地應為新北市中和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