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27號
- 聲請人
- 通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理由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規定。查聲請人聲請破產之宣告,未檢具如附表所示之文件,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
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
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
)、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
及其證明文件。同時說明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有無積欠
其他稅捐?並檢附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
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
、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