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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47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47號

聲請人
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朝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破產法第62條分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證物3以證明聲請人銀行存款餘額為新臺幣(下同)9千2百49萬1千8百46元,惟僅憑證物3影本形式觀之,尚不足逕認聲請人究係於「何家」金融機構有存款若干,乃命聲請人依限指明該銀行機構,並補正證物3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到院。又依聲請人所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載明:聲請人尚有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給付之所得35萬3千8百68元,而聲請人未指明並舉證此部分所得為何種性質、該部分所得是否現仍屬聲請人財產之一部,以及聲請人是否因該部分所得而尚有其他財產,致本院不明聲請人財產確實情形,故命聲請人依限說明,並舉證此部分所得性質、多寡及財產確實金額若干。末以聲請人陳稱:業於民國101年6月30日清償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億元債務,然聲請人未提出清償證明文件,爰命其依限提出該資料,逾期未補正前述事項,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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