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47號
- 聲請人
- 即破產管理人
- 蔡正廷律師
- 相對人
- 即破產人
- 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陳朝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財產,經執行完畢,共得新台幣玖仟肆佰伍拾肆萬柒仟陸佰玖拾玖元整,已分配與各債權人,有匯款收據為證,本件業已執行完畢,請准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查本院民事庭於民國(以下同)101年12月27日間裁定宣告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經本庭於102年1月17日選任蔡正廷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經執行破產人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財產,得款新台幣玖仟肆佰伍拾肆萬柒仟陸佰玖拾玖元整,扣除破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新台幣伍萬肆仟零肆拾元後,破產管理人聲請本院認可分配表並予公告之,經本院於102年3月25日同意認可,並於102年4月1日公告,自公告日起15日內為異議期間,異議期間無人異議,隨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並經破產債權人等具領受分配之債權,核與首揭破產程序終結規定相符,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