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0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05號

原告
柯典宏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被告
國裕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路○段160號3樓之3,並非本院轄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按,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