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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5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50號

原告
台灣泰科消防保安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漢Yeong.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淑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被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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