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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原告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仁貴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心吟律師
被告
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世寧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複代理人
鄭旭峯
被告
德營物業管理顧問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億營
被告
永世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林明來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以公告現值計算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土地價額,並據此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75,111 元。然查,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係原告於民國100 年7 月6 日經本院拍賣程序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土地係原告於101年5 月4 日向陳同公司購買取得,近年內曾經自由市場交易買賣,惟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101 年8 月15日有相當時日,市場行情已有變動,且動產或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常受買賣雙方之需求、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值等之影響,當事人間就該交易價額有所爭執,應調查實際情形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此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866 號裁定參照),爰命原告於20日內,提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土地於101 年8 月15日訴訟繫屬時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諸如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勿再以公告現值計算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扣除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775,111 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6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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