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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2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27號

聲請人
晶晟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4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27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100年10月20日 │11,550元 │AR0000000 │ ││ │司 李森田 │永春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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