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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請人
益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豐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9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35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益彰營造有限公司 │ 臺灣銀行龍山分行 │100年6月30日│ 1,523元 │ AC0000000│├──┼─────────┼─────────┼──────┼─────────┼─────┤│002 │益彰營造有限公司 │ 臺灣銀行龍山分行 │100年6月30日│ 12,000元 │ AC00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5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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