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榮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長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 各項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應逐筆列出)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 各項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應逐筆列出)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