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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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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魯孝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瑛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