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3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30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智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宣明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武曲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30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武曲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