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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4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4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達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2460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 年10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21,85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Y070513 、Y09350
   0、Y094829、W004771、W00477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46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