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7號
- 上訴人
- 中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沂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建字第2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8,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1,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建字第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建字第2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8,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1,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