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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7號

原告
太極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珠
被告
綠邦實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尊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8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