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7號
- 原告
- 太極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寶珠
- 被告
- 綠邦實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尊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