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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496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496號

聲請人
時靜民
代理人
潘慶運
關係人
陳明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被繼承人時唐佩珠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聲請人欄關於「聲請人時靜民住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126巷6巷2樓」應正為「聲請人時靜民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欄關於「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一二六巷六巷二樓」應更正為「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二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49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