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4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496號
- 聲請人
- 時靜民
- 代理人
- 潘慶運
- 關係人
- 陳明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被繼承人時唐佩珠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聲請人欄關於「聲請人時靜民住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126巷6巷2樓」應正為「聲請人時靜民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欄關於「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一二六巷六巷二樓」應更正為「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二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