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0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09號

原告
陳玉霞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告
廖和順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依主張有通行權之被告所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繳納部分裁判費,惟確認通行權之訴,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應以原告土地因通行鄰地即系爭土地所增價額為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本件確認通行權對於原告自有土地所增加之價額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原告自有土地因本件確認通行權所增加之價額,扣除已繳納之部分,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二、倘無法依前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6,060元,尚應補繳11,2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09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