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 上訴人
- 中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費佛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282,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1,4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282,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1,4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