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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匡偉曾育祺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上訴人
中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費佛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282,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1,4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35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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