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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19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19號

原告
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芳
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
被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1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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