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35號
- 聲請人
- 益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豐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9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35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益彰營造有限公司 │ 臺灣銀行龍山分行 │100年6月30日│ 1,523元 │ AC0000000│├──┼─────────┼─────────┼──────┼─────────┼─────┤│002 │益彰營造有限公司 │ 臺灣銀行龍山分行 │100年6月30日│ 12,000元 │ 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