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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07號

聲請人
紀伊國屋書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康郎
代理人
張詹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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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金      額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紀伊國屋書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忠孝│   186.24美元     │99年12月22日          │40594           │                        │
│    │限公司            │東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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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0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