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58號
- 聲請人
- 陳瀅丰
- 相對人
-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陳瀅丰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中「公司提供總計」欄金額為「1,177,0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77,07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