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5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聲請人
陳瀅丰
相對人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陳瀅丰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中「公司提供總計」欄金額為「1,177,0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77,07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