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0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08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微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長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載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相對人長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該裁定於102 年9 月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