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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0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08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微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長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載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相對人長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該裁定於102 年9 月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082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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