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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2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2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雄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2246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 年10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8,577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PX0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24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