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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達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原名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4045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7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5,78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45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