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1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139號
- 聲請人
- 萬福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萬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第三人(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139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第三人(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