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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1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李心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1153號

原告
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景星
被告
廣兆生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堂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被告於民國100年7月14日、28日、29日三次向原告採購商品,原告已如數交貨完成,然被告尚有貨款合計13,896,30元整未給付。雙方嗣後協議分期還款,且約定若有屆期不為清償或違約情事,即視為全部到期,惟查被告於支付本金900, 000元及利息241,422元後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2,996,304元,爰依買賣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㈡原告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千貳佰玖拾玖萬陸仟?百零肆元整,並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買賣契約書及分期還款協議書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出任何答辯書狀,然於調解程序中表示原所交付之商品不符規定,已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交還原告。另原告所指稱之還款協議書非出於被告之協商,係屬他人所為等語至辯。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出任何答辯書狀

三、本件爭點:

㈠ 原告是否已依約履行給付義務,被告可否主張瑕疵擔保或契約之不完全給付

㈡還款協議是否成立

㈢尚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缺少原告公司登記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官助理 陳昭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心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15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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