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5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1531號
- 原告
- 黃麗華 住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
- 訴訟代理人
- 劉宏邈律師
- 被告
-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福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姜昱全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原告為經營服飾生意,受被告廣告之吸引,遂於83年8月22日與被告簽訂買賣契約,向其購置6筆土地,編號為地下1樓S18之「紐約第五街」地下商場店面預售房屋乙戶及土地(下稱系爭房地),總價為2,200,000元,因原告購置之房屋為預售屋,而本案之「紐約第五街」商場大樓於85年間始完成,故於87年2月17日始完成移轉登記。惟受通知辦理交屋之際,原告發現系爭房地之規劃、設計根本無法作為商場之用,明顯與被告公司於廣告上之「每日90萬人潮大滿貫」、「舒適、寬敞、潔淨,一次盡情採購」等語明顯不符,斯時原告立即向被告反應,然被告皆置之不理,致使原告拒絕與之辦理交屋手續。而後原告與被告多所協商,並歷經被告公司承辦人員更異替換,然「紐約第五街」至今仍未完成商場規劃,甚且內部殘破漏水,不堪使用,被告顯未交付符合契約本旨之買賣標的物,是以原告於101年12月14日發函催告,惟被告未為回應,原告遂於102年1月18日通知被告解除買賣契約,並起訴起求其返還已付價金等情。
㈡原告聲明:
1.被告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20萬元整,及自附表所示日期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如獲勝訴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民法第226條、第256條、第259條。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於87年2月10日發函通知交屋,原告7日內未接管,則依雙方契約第12條第1項規定,已視為交屋完成。再者本件雙方之買賣標的係個別不動產,被告已興建交屋多年,自屬已履約完成。系爭房地如何使用,應由建物各區分所有人共同開會決定及執行,被告並無將之規劃為商場之義務。縱原告有解約事由,系爭房地係於87年2月17日完成交屋,原告遲至102年1月18日始主張解約,則已逾法定除斥期間,依法其已喪失行使解除權之權利等語置辯。
㈡被告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爭點:
1.原告未於被告發函後為接管,是否以依系爭買賣契約約定「視為交屋完成」,又原告之解除權是否因逾物之交付5年,而罹於時效。
2.系爭買賣契約之給付義務是否包含標的物商場規劃及招商,若否則被告無需負擔不完全給付責任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繳款金額(元)│繳款日期 │ │ │ │ │ ├─┼───────┼──────┤ │1 │80,000 │83.8.16 │ ├─┼───────┼──────┤ │2 │160,000 │83.8.26 │ ├─┼───────┼──────┤ │3 │50,000 │83.10.24 │ ├─┼───────┼──────┤ │4 │120,000 │84.8.10 │ ├─┼───────┼──────┤ │5 │150,000 │85.1.5 │ ├─┼───────┼──────┤ │6 │160,000 │85.10.3 │ ├─┼───────┼──────┤ │7 │1,480,000 │87.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