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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721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心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1721號

原告
楊燦堂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被告
連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瑞連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原告自民國72年7月7日起任職於三高汽車有限公司(下稱三高公司),嗣三高因故辦理解散,並商定將人員包括原告、廠房及設備全部移轉被告公司承受,三高公司旋於89年4月15日辦理解散完畢。原告於101年8月間於工作中因右視網膜受傷開刀,故於102年5月10日正式向被告公司辦理退休,被告竟於當日逕將原告退保,並通知原告不用再來上班。三高公司辦理解散之際,並未對員工進行任何處理,而係將原告及廠房等移轉予被告公司承受,而原告亦繼續擔任被告公司廠長職務,已迄退休,原告受留用之工作年資自應由新雇主之被告公司繼續予以承認,則直至102年5月10日,原告總計服務年資已達29年11個月,本可自請退休,又原告退休前之平均工資為42,605元,而依工作年資計,共37個基數,是以原告所得請求之退休金為1,576,385元(42,605元×37=1,576,385元),惟被告拒絕給付之。爰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起本訴。

㈡原告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76,385元整,暨自10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準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勞動基準法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任何答辨書狀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任何答辨書狀

三、本件爭點:

1.被告未提任何書狀,然自雙方先前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知,被告公司即資方認為原告尚未符合自請退休之要件。本件爭點在於被告公司是否須承認原告於三高公司之年資。

2.起訴狀尚未送達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官助理 陳昭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心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72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