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8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893號
- 原告
- 楊秀英
- 訴訟代理人
- 潘艾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玥竹律師
- 被告
- 宇維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黃玉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玠民律師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原告於100年9月23日與被告簽訂「骰寶遊戲內容委託 製作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負責設計遊戲方式、內容及功能,被告則將原告之構想寫成實際可運作之軟體,並負責功能測試除錯。詎料被告竟嚴重遲誤交付「後段管理界面及整體完工」之第三階段工作,除嚴重違反系爭契約外,亦耽誤原告擬於101年初將「骰寶遊戲」上線營運之目的,是依民法第502 條第2項規定,以訴狀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已受領之報酬及賠償其損害。
㈡原告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民法第502條第2項、系爭承攬契約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任何書狀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任何書狀
三、本件爭點:缺少被告答辯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