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9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992號
- 原告
- 施美蓁
- 原告
- 大漢秋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瀅
- 訴訟代理人
- 徐鈴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彤律師
- 被告
- 張力元
- 訴訟代理人
- 方志偉律師
- 被告
- 高慶松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原告即「大漢秋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大漢秋風公司)於102年1月28日與被告張力元之受託人高慶松簽署「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受託就被告張力元所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建物及其基地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255/10000(下稱系爭不動產)代為仲介銷售,被告張力元所委託之價格為1870 萬元,即被告願實拿買賣價金1800萬元,另70萬元為原告大漢秋風之居間服務報酬。而後原告大漢秋風於102年4月17日覓得買方即原告施美蓁,並以黃濬騰之名義簽署了「不動產買賣斡旋契約書」,願意以1838萬元購買系爭不動產。原告大漢秋風為促成此交易亦願意將居間服務報酬降至38萬元。查被告張力元於收到上述資訊後欣然應允於102年4月26日簽訂契約,嗣後更於102年4月21日收受原告施美蓁之30萬元斡旋金支票,依據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及買賣斡旋契約書第6條第1項之約定,衡諸上情買賣雙方即已成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且上述之30萬元斡旋金即轉為訂金。詎料被告後竟藉故推託,拒絕出面與原告施美蓁簽約及踐行後續之履約行為,原告等爰依委託銷售契約對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負擔違約責任並給付服務報酬。
㈡原告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施美蓁新台幣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給付原告大漢秋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新台幣3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兩造間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任何書狀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任何書狀
三、本件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