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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30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30號

聲請人
張佳瑜律師
相對人
鼎漢磊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九年度審司字第六十四號裁定所選任鼎漢磊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張佳瑜律師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4月29日經鈞院選派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且相對人公司自97年7月24日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原登記營業處所已非該公司所在地,亦無其他董事、股東可供諮詢,故聲請人僅得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暨中正分局調得相對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其上所載數據為0)、債權明細表及91、92、95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91、94及98年度未分配盈餘未申報核定通知書計13紙,惟檔上無資產負債表;其餘如登記之債權明細表亦付之闕如,聲請人已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故本件應交由具備會計及稅務經驗者辦理結、清算程序,爰聲請解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游繼位前向本院聲請選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並由本院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本院於99年4月29日以99年度審司字第6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情,有本院99年度審司字第64號裁定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於就任後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暨中正分局調得相對人部分稅捐申報資料,無法獲悉相對人相關公司帳冊資料以執行清算事務一節,亦據聲請人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10月7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000000000號、101年10月1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000000000號、101年10月29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000000000號、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分局99年11月3日財北國稅中正服字第0000000000號、101年10月31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選派清算人卷宗查核無訛,本院基於監督公司清算職能,衡酌聲請人已無繼續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如仍強令聲請人續任,亦難以善盡其職責,或將使清算難以終結,恐有損害相對人公司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是本院認確有解任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以保護相對人公司及其債權人之整體利益。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解除聲請人之清算人職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3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解任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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