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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67號

裁定股票收買價格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7號

聲請人
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淑齡

查聲請人請求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

13條繳納費用,乃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一、提出

聲請人所認股份收買之公平價格參考行情價格證據資料,以供本

院核定標的價額,命其補費。二、相對人芽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與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相關政府機關資料,以供本

院確認何者為存續公司。三、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表,

若逾期未補正上列事項,即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6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股票收買價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