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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67號

裁定股票收買價格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7號

聲請人
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淑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芽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3,000元(計算式:340,000股×21.45元=7,29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67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股票收買價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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