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67號

裁定股票收買價格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7號

聲請人
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淑齡
代理人
賴子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鑑定費新臺幣捌拾萬元。

理由

一、按第二十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9條、第26條第2項分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未繳納會計師鑑定報酬新臺幣800,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67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股票收買價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