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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續字第5號

繼續審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續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請求人
即被告
志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凌
被上訴人
即相對人
即原告
統創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創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萬1,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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