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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3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柏銘
相對人
慶眾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榮
相對人
黃世惠

      黃博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年度存字第一一七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准予變換為面額新臺幣肆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或同額現金。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變換提存物為新臺幣4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因該公債本金屆兌付日,欲取回憑辦兌付本金手續,故聲請變換為同面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5期債票或同額現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聲請變換後提存物與變換前提存物,二者在經濟上具有相當價值,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