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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4號

原告
全興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滄
訴訟代理人
商志偉
被告
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交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並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9,409 元,該裁定已於102 年7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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