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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07號

返還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07號

原告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幼龍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珮瑾律師
被告
朝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朝城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城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俊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俊緯律師
複代理人
郭榮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07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