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
- 上訴人
- 台灣怡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呈欣
- 被上訴人
- 國泰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