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
- 原告
-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宏圖
- 訴訟代理人
- 郭哲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褚衍嵐律師
- 被告
- 浩群國際有限公司
- 兼被告
- 晶宏興業有限公司
- 兼被告
- 清 算 人 余景登律師
- 兼被告
- 游弘誠(即被告陳星壽之遺產管理人)
- 兼被告
- 李松儒
- 訴訟代理人
- 王慕民律師
- 法定清算人 梁硯凱 已遷出國外應收送達處所不明
林秀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李松儒涉有犯罪嫌疑,起訴後由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10月24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被告李松儒於該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9 月26日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判決被告李松儒無罪嗣經確定,有該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