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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

原告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圖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褚衍嵐律師
被告
浩群國際有限公司
兼被告
晶宏興業有限公司
兼被告
清 算 人 余景登律師
兼被告
游弘誠(即被告陳星壽之遺產管理人)
兼被告
李松儒
訴訟代理人
王慕民律師
法定清算人 梁硯凱  已遷出國外應收送達處所不明

      林秀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李松儒涉有犯罪嫌疑,起訴後由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10月24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被告李松儒於該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9 月26日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判決被告李松儒無罪嗣經確定,有該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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