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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余泰君
被告
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住臺北市延平北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33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