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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98號

原告
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景星
被告
廣兆生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堂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98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