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90號
- 聲請人
- 正茂聯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政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5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109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華碩雲端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101年3月25日│84,660元 │MSA0000000││ │司 │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