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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9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90號

聲請人
正茂聯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5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109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華碩雲端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101年3月25日│84,660元 │MSA0000000││ │司 │生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9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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