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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1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16號

聲請人
上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416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上水股份有限│滙豐(台灣)商│101年9月30日│45,573元 │0000000 ││ │公司 李憲章│業銀行台北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1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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