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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請人
美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和益
代理人
周子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85號公示催告。

二、經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15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育旅旅行社│臺灣新光商業銀│101年9月26日│89,235元 │TC0000000 ││ │有限公司 │行林森北路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5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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