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5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5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鈞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銘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請釋明相對人銘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之姓名及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59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