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5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59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鈞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銘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請釋明相對人銘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之姓名及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